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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干涉父母再婚----骑驴的不知赶脚的苦
来源: 作者:   阅读:3305 次  日期: 2013-01-07
  

    在80年代初,我曾遇到一件这样的事:一位朋友在地震中折了夫人,身边留下十八大九的一儿一女。这位搞技术的朋友以前很少过问家事,拉扯两个孩子非常吃力。后经人介绍与一位老姑娘成亲,但子女们却接受不了。他们觉得母亲刚刚死去几年,父亲就另寻新欢,实在对不起母亲,自己也感到脸上无光。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兄妹与继母没有话说,直到他们相继结婚后,才与继母的关系变得融洽起来。最近在报上读到一封老年读者来信,说的事与我的朋友经历的恰巧相反。他写道:老伴已去世多年,一位热心邻居给他介绍了一个,相处了一段时间,彼此都觉得合得来,就征求儿女们的意见。起初儿女们不吭声,后来大儿子说:“您找老伴,我们不反对。不过我们是您的亲生儿女,万一您走在她前头,您的房产得留给我们。”其他儿女也很赞同这个意见,表示可以亲自去办理房产公证。

     从上面的两个实例来看,儿女们对父母再婚的忧虑,基本上是出于一种情感隔膜和财产继承这两个问题的。就情感隔膜看,未成年的儿女往往表现为感性的喜欢或厌恶,只要继父或继母肯于进行感情投资,一般不会遇到明显的阻力。阻力最大的就是未婚的成年子女,他们没有成家立业,缺乏生活经验,正如俗话所说:“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不养儿不知父母恩。”不能体会父母的心理,尤其是对孤身父亲或母亲的心理和生理需求,更是无法理解,因而常常从个人的感情出发,反对或阻止父亲或母亲的再婚。还有的无意间接受了世俗的心理暗示,对继母更为反感,似乎所有的继母都像民歌《小白菜》里唱的那样,令人不堪忍受,痛苦难奈。有的父母屈从于儿女的要求,只得放弃再婚,给自己造成的精神苦痛却是儿女们无法理解的。

     就财产继承看,这是儿女私心膨胀的结果。父母将儿女抚养成人,使他们受到了应有的教育,甚至有的父母还帮助儿女找到理想的工作,应该说这是尽善尽美地尽到了父母的责任。在儿女们成家立业之后,他们的责任和义务是赡养父母,以自己的孝心来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而不应觊觎父母的财产。前面那位老年读者反映的财产公证问题,反映了他的儿女们对父亲房产继承权的忧虑,也可看出他们对公证法律的比了解。要看到,婚前公证属于法律行为,虽然目前还没有被广大的青年或老年在缔结婚约前所接受,但是,法律是公正、无私的,它不会依某个人的意志而变得“随行就市”。那位老年朋友完全可以向未婚老伴解释清楚,公证的结果是不会让老伴没有一定的继承权的。不过,这个财产继承问题的提出,也使人们进一步思考儿女在此方面的良心缺失和道德完善的令人揪心的问题。人们都知道,父母对子女的爱是无私的。这是人类最伟大的感情之一。做为晚辈在涉及父亲晚年幸福与否的关键问题上,打横炮,出难题,实在是有点利欲熏心,把对父亲的尊敬、理解,以及对继母照顾父亲的感激之情,全给抛到九霄云外去了!

     还有一点是未婚及中青年子女难以理解的,那就是涉及老年人再婚后的夫妻生活问题。由于旧的传统观念和错误的性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不少老年人丧失了性乐趣和性能力。日本婚姻心理学家津留宏在《结婚心理学》中指出:“性永远是窥视人类存在的重要窗口。”对老年人也是如此。老年人再婚不仅仅是“找个伴儿”,生活上有个照应,有个唠嗑的对象,而且也不排除老俩口的*爱生活。可是一提到*爱就被人视为“老不正经”,似乎*爱与老年人无缘,这是长久以来存在的错误观念。据我国性学家的统计:60—69岁的年龄段中,有性生活要求者,男性和女性都为74%,而在70岁以上的年龄段中,男性为27%,女性为9%。这种*爱生活不仅不会损害身体健康,还能调节精神,有助于延年益寿。然而,对于那种“霜叶红于二月花”的夕阳般灿烂,恰如陈年老酒般醇香的不老情,只有摒弃传统的偏见的中青年男女,才能真正理解,才不会阻止孤独的老年的父亲或母亲再婚的。

文章转载自:http://hunyin.xlzx.com/15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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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专家顾问 
田小芬,中心主任,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治疗师,南宁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心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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